福建省图书馆理事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9-04-15 字体:

福建省图书馆理事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图书馆运行,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福建省图书馆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福建省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的议事决策监督机构。

第三条理事会的宗旨是以决策、管理执行、监督约束相互分离、相互制衡和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图书馆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职责和会议制度

 

第四条第一届理事会由主管单位牵头组建。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五条理事会由政府方、图书馆方、社会方等代表组成,人数为奇数(1315名)。

第六条由主管单位委派独立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由主管单位颁发聘书。

第七条理事会设兼职秘书12名,经理事会会议予以认定,由理事长聘任,向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秘书应当严守秘密,不得私自公开理事会的信息。理事会秘书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和审议理事会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

(三)审议主管单位提名的图书馆馆长、副馆长人选;

(四)审议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

(五)审议图书馆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并评估管理层工作;

(六)审定图书馆重大业务工作事项,对其他重大事项提供咨询参考意见;

(七)审议图书馆主要管理制度;

(八)审议图书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九)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促进图书馆与政府、社会公众的沟通;

(十一)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十二)审议图书馆岗位设置方案;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二次会议。临时会议可由理事长、馆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如图书馆遇重大特殊情况,理事长可立即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条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做好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十二条理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每名理事享有同等表决权,并对会议事项的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的形式举行,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举行。

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图书馆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四)审定重大业务工作事项;

(五)审议重大财务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理事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发言的主要内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理事会决策应体现民主、科学,在决策前应充分听取党组织、专家、群众的意见,凡涉及图书馆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理事会作出决定前,应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督促管理层按有关规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

第十七条理事会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否则,将由主管单位或政府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节  理事的产生方式、任期、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理事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主管单位及图书馆管理层理事除外)。其产生方式为:

(一)政府方代表:由图书馆推荐,主管单位审核,所在单位认可,理事会同意后产生;

(二)图书馆代表:由党政主要负责人、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由馆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经馆务会研究决定,理事会同意后产生。

(三)社会方代表:由图书馆推荐,主管单位审核,所在单位认可,理事会同意后产生。

理事由理事会颁发聘书(首届理事会由主管单位颁发聘书)。

第二十条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误餐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一条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能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图书馆事业,能维护图书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行业、业界或社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须年满18周岁,一般不超过70岁,身心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及图书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接受图书馆邀请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图书馆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图书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四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批准,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五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经理事会批准,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以上(含3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从事有损图书馆利益活动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委派方或推选方建议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理事出现空缺,应视情适时按本章程规定提出理事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产生新任理事。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二十七条经理事会同意,并根据实际需要可聘任荣誉理事若干名。荣誉理事可列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和提议权,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主管单位提名,理事会审议,由主管单位聘任。

第三十条理事长除了享有理事权利、履行理事义务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副理事长对理事长负责,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经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可代行理事长职权。

 

第三章  管理层的职责和产生方式

 

第三十二条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业务主管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管理层向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按要求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执行上级审定的经费预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

(四)制定图书馆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图书馆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六)图书馆日常业务工作及人员管理;

(七)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图书馆馆长、副馆长应当具备较高的文化知识、专业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馆长、副馆长由主管单位提名,理事会审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单位任免。

第三十五条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二)全面负责本单位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图书馆法定代表人资格,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主管单位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赞成通过,并报主管单位核准。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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