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规划透露个税新方向:综合所得扩大,45%税率或优化

2021-03-24 11:31:00    字号:

  核心提示:专家认为,“十四五”时期个税改革将继续推进,综合所得范围将逐步扩大至财产、资本所得,并相应调整税率结构,比如降低45%最高边际税率。
   
  上一轮个税改革让不少中低收入者税负下降,“十四五”时期个税改革仍将继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下称“十四五”规划)称,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推进扩大综合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
  去年11月,财政部部长刘昆撰文表示,“十四五”时期将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完善吸引境外高端人才政策体系。
  多位财税专家对第一财经分析,“十四五”时期个税改革仍将是税制改革重头戏,在上一轮改革迈出综合税制第一步后,下一步综合所得范围会继续扩大,财产性所得、资本所得会逐步纳入。在此基础上,个税税率结构和级距会进一步调整,45%最高边际税率有望下调,税率和级距进一步优化,总体上降低中低收入者负担,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力度。
  财产、资本所得应逐步纳入综合所得
  个税改革一大方向是调节收入分配,重在公平。2019年正式启动的个税改革首次推出了综合税制,即将以前分类征收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四项所得,统一为综合所得,并采用统一的7档超额累进税率,而非此前四项不同收入采用不同的税率,体现了公平性。
  但与国外普遍采用大综合税制相比,中国综合所得范围相对较小,目前综合所得也仅限于劳动所得,而像高收入群体收入占比较大的利息股息红利等资本性、财产性所得,并不包括在内。相比于劳动所得最高适用45%的边际税率,目前财产性所得和资本所得均采用20%的比例税率。
  而要平衡劳动所得和财产所得、资本所得之间的个税税负,关键在于扩大综合所得范围,上述“十四五”规划已经明确这一方向。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高培勇近日撰文称,在此次个税改革成功的基础上,应乘势而上,将个税综合制改革进行到底。个税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实现税收的公平正义。最优的税制是契合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税制。应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如将财产性所得、资本所得等纳入。
  现行的个税制度下,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
  综合所得税制对征管要求相对较高,多位财税专家告诉第一财经,由于经营所得具有劳动所得性质,而且采用的也是超额累进税率,因此有望率先被纳入,改革相容易,也符合国际惯例。其他所得也可以逐步纳入。每一种纳入,都会产生影响,需要综合评估经济、社会等影响,防范因此而带来的其他风险。
  有望降低最高边际税率,调整税率级距
  随着综合所得范围扩大,税率结构也应进一步优化。
  目前综合所得采取7档超额累进税率,共有3%、10%、20%、25%、30%、35%、45%七档税率,其中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2万元以上,相应适用后三档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万元的部分,才适用最高的45%税率。
  中国财政学会副秘书长冯俏彬告诉第一财经,目前45%边际税率过高问题比较受关注,部分人士呼吁降低45%最高边际税率,有的认为降低到35%左右,甚至还有人建议降至25%。
  “我也认同降低45%最高边际税率,但应该慎重,可以适度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因为随着数字经济发展,整个收入分配可能更加倾向资本和技术,未来仍需要个税发挥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可以对税率采取小步快调,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冯俏彬说。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目前个税税率结构不合理,综合所得最高税率适当下调,适用收入宜提高,以更好地促进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另外税率可以简化为三档。
  “目前个税税率结构设计不够科学合理,影响了个税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下一步改革应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税负,加大调节过高收入力度。”中国政法大学施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
  他对第一财经表示,按照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高收入三类群体收入分布规律和分类调节原则,对每档税率的高低进行差异化设计。考虑到降低中低收入者负担和综合所得范围不断扩大,应该进一步拓宽相应的税率级距,并优化税率,比如取消45%最高边际税率,以增强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2019年个税改革中,就通过扩大前三档税率级距,实质上起到降低中低收入者个税税率效果,减负效果十分明显。
  高培勇建议,在制度建设层面,应当把方向定位于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作为直接税系中最重要的税种,个税改革应以对中低收入阶层减税,对高收入阶层增税为取向。一减一增之间中,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
  他认为,下一步个税要完善吸引境外高端人才政策体系,如下调45%的最高边际税率等。
  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曾建议,个税最高边际税率可从45%降到33%。
  “十四五”规划称,要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
  除了个税税率结构继续优化之外,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也将进一步完善。
  考虑到个人或家庭实际支出负担不同,2019年个税改革引入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6项专项附加扣除,这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负担,也让税制更加公平。
  多位财税专家表示,下一步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进行动态调整,比如适当增加住房租金扣除标准,考虑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据实扣除等。
  (第一财经网2021-03-18,陈益刊)
   
  #阅读延伸# 比个税起征点更重要的是扣除制度
  核心提示:把起征点提得很高,不合适也没必要。但可以适度地逐年提高,也可以分地区实施。更重要的是,个税扣除制度可以做得更细致、更合理、更人性化。
   
  个税一直是政策热点,一些明星企业家,还发出了个税1万元、甚至3万元起征点的呼声。建议提高个税起征点的人认为,提高起征点可以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同时减少申报时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减低成本运行。
  不过,建议把起征点提升到1万元的前提是,1万元在中国不算高收入,而是一个常见的情况。遗憾的是,这不是事实。
  有多少人缴纳个税?
  在2018年3月13日的两会部长通道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表示,从2018年10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上调至5000元,改革试行三个月来,减税约1000亿元,7000多万个税纳人的工薪所得无需再缴税。
  这个数据没有总量,只有增减量。那么,此前中国有多少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2015年,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指出:中国实际个税纳税人口只有2800万,占总人口不到2%。不过,2017年,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根据个人收入分布情况,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的推算,推算结果显示,中国交个税的人数约为1.53亿人。
  但即便采取后一数据,中国现在个税的纳税人数量为:1.53亿减去7000万,约8300万人,占整个人口比例的5.7%。
  14亿人,只有约8300万人在缴纳个税,这个起征点,并不是很低。所以,这种情况下,贸然提升个税起征点到1万元,显然是不合适的。
  中国人的收入分化
  2020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89元,也就是说每个月3000元都不到。只计算城镇居民的话,人均可支配收入会更高一些,为43834元,相当于每个月3600多元。显然,中国人并没有想象中富裕。
  收入的结构数据更能说明问题,根据2021年2月统计局最新数据,按全国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7869元,中间偏下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16443元,中间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26249元,中间偏上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41172元,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80294元。
  也就是说,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691元,而中间偏上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1元,只有高收入户人均才过5000元。
  所以,觉得月入万元稀疏平常,是一个大城市、中产、高学历的语境,并不是中国全部的真实情况。
  相关数据显示,在过去20年当中,农村和城市居民的消费率,即消费支出占整个收入的比重,对于中低收入人群来说,消费率基本上是保持不变的。城市中收入最低的10%人群,农村中收入最低的20%人群,他们的消费率都接近100%,个别年份甚至超过100%。也就是说,是在借贷消费。
  央行的调查显示,城镇居民家庭总资产均值为317.9万元,中位数为163.0万元。均值与中位数之间相差154.9万元,表明居民家庭资产分布不均,财富更多地集中在少数家庭。
  最低20%家庭所拥有的资产仅占全部样本家庭资产的2.6%,而总资产最高20%家庭的总资产占比为63.0%,最高10%家庭的总资产占比为47.5%。也就是说,前10%的家庭占了中国家庭总资产的一半,而最高的1%,占了中国全部家庭资产的17.1%。
  虽然,这个数据比美国前1%家庭占全部家庭净资产的38.6%,要均衡一些,但仍然意味着财富需要进一步均衡。
  所以,通过税收的方式,进行二次分配,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这对于促进消费,提升社会公平,都是有必要的。
  起征点可以多样化
  当然,贸然提升至1万元不合理,并不等于说,起征点不可以调整。
  中国的个税起征点,经过多次调整。2006年以前为800元,2006年调整到1600元,2008年调整到2500元,仅仅三年之后,2011年又调整到3500元,2018年又再次调整到5000元。
  上一次调整已经是3年前了。这三年,不管是人均收入,还是物价指数,都在上升。个税起征点,不妨制度化、科学化地与这类指标进行动态化挂钩,逐年提升。实际上,在个税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与地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已经与CPI涨幅等经济指标挂钩,实现指数化、动态化调整。
  另一个很重要的指标是地区。
  2020年中国人均收入最高的十大城市分别是上海、北京、深圳、广州、苏州、杭州、南京、宁波、厦门和无锡。其中,前7个城市人均收入超过了6万元。上海是唯一一个突破7万元大关的,达72232元。这些城市,主要位于长三角、粤港澳、京津冀三大经济圈。这其中,长三角优势突出,上海、苏州、杭州、宁波、南京、无锡都在长三角。
  一线城市仍然具有强大的竞争力。一线城市的优势来自于金融业等现代服务业,以及互联网、高新技术产业这些高收入行业。此外,一线城市的总部经济也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但相比之下,中国的低收入地区,数字就不那么好看了。甘肃、西藏、贵州、青海这些地方,人均可支配收入才2万元。可谓差距悬殊。所以,在北上广深月收入5000元,与在西部县城收入5000元,它的实际购买力是有很大差别的。更何况,还有房价差别。所以,根据地区制订不同的起征点,是合理的。
  3月5日下午,辽宁团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常务副省长陈向群提出,“在不改变个人所得税税制和税负前提下,给予东北地区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计征的优惠政策”。
  作为副省长提出的建议,自然有其专业性,值得重视。在我看来,这个建议不错,有好处,也可操作,从个税的逻辑上也是成立的。
  由此,还会产生一个意想不到的好处。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提出的,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根本原因,是“县域竞争”,又称“地方政府竞争”。地方降低税率,有利于吸引人才、资金,从而振兴当地经济。这就会引发各地竞争。
  美国也存在激烈的州际税收竞争,美国各州税率不一样,以此吸引人才、企业。当然,考虑到个税是央地分享的税种,所以,背后的技术性操作还是很复杂的。
  比起征点更重要的是扣除制度
  人的实际负担,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同样收入的人,一个人只需要养活自己就行,另一个还需要养老人、孩子。他们的负担是不一样的,家庭成员的平均收入相差也很大。
  李克强总理曾在记者会上说:“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我们人均年收入是3万元人民币,但是有6亿人每个月的收入也就1000元。”这个数据,就是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很多人觉得这个数字很低,其实,也未必。比如夫妻两人上班,两个孩子,两位老人,但没工作没有退休金。那么,夫妻两人,1个月收入1万元,除以6人,也才1500多元。所以,总收入很重要,但除法威力更大。
  所以,提高个税起征点,不如完善现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法规,让个税制度更加公平。
  目前的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这些扣除项目,针对当下中国老百姓的一些开支大头,进行扣除,达到了降税、减轻老百姓负担、藏富于民、刺激内需的目的。
  但这些扣除项目还可以进一步完善。比如,现在对于子女的养育,只针对教育进行扣除,考虑到现在育儿成本的多方面性,以及对生育意愿的促进,不妨力度更大一些。比如,国家鼓励生育二胎,那么,养育第二个孩子的费用,是否可以做更大力度的扣除,从生下来就开始,而不仅仅是从教育开始。
  再比如,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只能由纳税人本人扣除,也就是说,仅当本人患上大病之后才能扣除。这种方式,存在很大的逻辑漏洞,确有改善的空间。
  在职的人不幸罹患大病后,劳动力丧失或部分丧失,企业会依法终止合同。这是合法的,而员工,连纳税的资格也没有了,也就谈不上扣除。这个时候,针对本人大病的扣除,实际意义就降低了。
  此外,赡养60岁(含)以上的父母,以及其他法定的赡养支出,是可以进行专项扣除的。但遇到老人生病,则这种惠民政策几乎不能发生作用。患上癌症的老人,由于往往已经退休,不缴纳个税,所以,其本人不能享受到大病医疗支出的个税扣除。对子女来说,平时赡养老人开支不大,在交税的时候可以扣除,反而老人患病,开支陡增时,却无法享受扣除。
  同样的,纳税人的子女在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相关支出也可以扣除。但是,如果子女患上大病,由于未成年人不会交个税,所以,未成年人本人也是无法办个税的医疗专项扣除的。而且,理论上,因患病休学,就没有教育开支这一项,父母连子女教育专项扣除的资格也没了。所以,这不但不是雪中送炭,反而成了雪中送冰了。
  中国人应对大病,往往都是全家一起承担,所以,大病扣除,应当扩展到直系亲属,这更符合中国当下的实际情况。
  所以,把起征点提得很高,不合适,也没必要。但可以适度地逐年提高,也可以分地区实施。更重要的是,在现代发达的信息技术的条件下,个税扣除制度,可以做得更细致、更合理、更人性化。
  (微信公众号“秦朔朋友圈”2021-03-22,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刘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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