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参考报告202501◇综述: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

2025-01-21 12:46:00    字号: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必然选择。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保持我国稳定的城镇化率、弥补城镇化增速缺口的重要手段,对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乡土中国”转变为“城乡中国”,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城乡关系的最大历史性变迁。迈向城乡中国时代的中国式现代化,需要统筹新型城镇化,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加快新一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由此推动多元城市生态的形成。
  一、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概念和特点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指的是从农业生产中转移出来的人口,在地理空间上实现从农村到城镇的迁移后,本人及其随迁家属均能获得与城镇户籍居民同等的地位与权益,并逐步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维度全面融入城市生活的过程。我国正式文件中一般使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较少用“农民工市民化”。这是因为前者包含的群体更多,后者则立足于市民化的主体和重点群体。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推进,一部分农业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出来进入城市,尽管他们实现了职业身份从农民向农民工的转变,但并没有实现市民身份的转换。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业转移人口及其随迁家属无法享受与城镇户籍人口同等的福利待遇。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不仅仅是将农村户口变成城镇户口,或实现人口空间分布的调整,其本质在于平等地享受市民权利,是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身份的重塑和认同。具体而言,有以下六个方面的标志性特征:一是社会身份的转变,农业转移人口摆脱农民或农民工等制度性身份的歧视标签,真正实现市民身份的转换;二是物质条件的改善,在收入、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等方面具备与城市居民相当的经济条件;三是政治权利的平等,农业转移人口应拥有与城镇居民平等的政治权利;四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应向包括农业转移人口在内的常住人口全覆盖;五是综合素质的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在市民化进程中逐步积累人力资本,提升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六是广泛的社会认同,实现在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多维度的城市融入,完成主观上的市民化。
  二、时代背景和国家顶层设计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末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5.22%,2023年末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6.16%,比2022年末仅提高0.94%,不足1个百分点。然而,发达国家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基本在80%以上,如美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83.1%,英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83.14%,日本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91.8%。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与这些发达国家相差超过15%。同时,2023年末我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为48.3%,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相差接近20%。该差距说明,我国大量居住在城市的农业人口未能完成其市民化进程。这反映出在当前阶段,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将会成为我国保持稳定的城镇化率、弥补城镇化增速缺口的重要手段。若到2035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5%,按照14亿人计算,则还有约1.2亿的增量农业转移人口,存量和增量合计3.7亿人。这3.7亿人的市民化工作是当前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也是未来十多年中国最大的发展机遇和增长动力之一。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工作逐步深化,取得显著进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战略部署。指出,“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之后,国务院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强调把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实施新一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同时,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也指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要“坚持存量优先、带动增量”。
  三、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意义
  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对于中国式现代化而言,无论是对作为流入地的“城市”,还是对作为流出地的“农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一)增加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
  一方面,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能够增加消费需求。有学者测算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对拉动内需的影响,比如,蔡翼飞和马佳丽认为,在2035年前加速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可拉动内需增长约2%。另一方面,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能够增加投资需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可以提升在住房和基础设施等多领域的投资需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的研究认为,推动1000万农民工市民化,可以推动固定资产投资增加1584.5亿元。
  (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一方面,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能够推动城市提升住房保障,推动城中村等城市治理重点难点地区有序更新,解决城市空间治理的关键难题。另一方面,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能够推动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住房、医疗等保障的加强能够有效提升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意愿,推动该群体主观认知和客观身份的转变,从而不仅形成人口集聚和城镇发展良性互动机制,而且能够推动城乡进一步融合发展。
  (三)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我国小农户数量占到农业经营主体98%以上,农民剩余劳动力转移可以提高农村劳动力人均占有生产资源的数量,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
  (四)促进乡村新质生产力发展
  农民剩余劳动力转移在推动规模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发展的同时,也推动了农民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促进了农业人才的培养。同时,农业的现代化发展会提升农村的吸引力,推动资源和人才向农村集聚,从而有效推动乡村振兴。总而言之,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可以有效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和共同富裕。
  <!--[if !supportLists]-->三、<!--[endif]-->存在的问题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为客观制度的阻碍和主观认知的障碍。客观制度的阻碍主要源于户籍制度导致的农业转移人口经常性居住地往往和户籍登记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即“人户分离”现象。主观认知的障碍表现在农业转移人口进城之后,认知没有及时提升,依然是农耕心态,导致很难融入城市。
  <!--[if !supportLists]-->(一)<!--[endif]-->客观阻碍
  1.迁入地财政和用地压力较大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困境看似是城乡矛盾和户籍问题,实乃区域协调和财税问题。高昂的公共支出成本是当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中的主要障碍。尽管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但与地方政府实际需要承担的成本相比,资金缺口依然较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包含义务教育、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成本和城市管理等费用。其中,义务教育成本占最主要的部分。吸引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主要拉力之一是子女教育,然而,当前城市的教育资源仍主要按户籍人口配置,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面临经费、师资和用地的多重困境。尽管自2016年起随迁子女教育经费开始实行“钱随人走”的政策,但实际上只涵盖了生均公用经费的基准定额,而生均一般公共预算中的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用及教育附加费并未纳入其中。义务教育经费的主要支出是师资薪酬,仍由地方政府负担,对其造成了较大的财政压力。此外,在落实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主要依托公办学校”的过程中,一些地区以关停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为代价,导致大量随迁子女不得不返回原户籍所在地接受教育。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还面临较大的用地困难。对于人口流入较多的大城市,城市用地需求急剧增加,土地供给却十分有限,土地资源的稀缺性进一步推高了用地成本,加剧了迁入地的用地供需矛盾。“人地”挂钩政策的初衷,是根据农业转移人口的流动规模合理配置土地要素,以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该政策与土地利用管理目标之间的融合并不顺畅。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计划时,需要权衡多重因素,往往导致“地随人走”难以实现,这也降低了迁入地接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的积极性。尽管与城镇化相关的多项政策文件都明确要求落实“人地”挂钩政策,但与土地管理相关的具体规定并未将其纳入考虑范围。以《自然资源部关于2022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为例,其建设用地指标的分配主要还是基于“土地要素跟随项目走”的原则,并未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数量指标纳入考虑范围。在重点保障的项目清单中,也并未涵盖农业转移人口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和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校舍。
  2.落户政策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意愿不匹配
  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困境在于,当前的落户政策与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意愿不匹配。尽管城区常住人口少于300万的城市已全面取消了落户限制,但由于这些地区产业基础相对薄弱、公共资源相对匮乏,对人口落户的吸引力有限,农业转移人口流入数量较少。城镇户籍供需的核心矛盾,主要集中在那些落户限制更为严格的大城市。这些城市因其户籍“含金量”较高,是农业转移人口的主要迁入地。根据202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一线城市深圳、广州的流动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分别高达75.98%和50.22%。然而,这些大城市的落户名额却十分稀缺,落户门槛依然较高。常住人口超过500万的大城市采取积分落户政策。尽管这些城市具有强烈的落户吸引力,但由于其设置的落户积分标准严格,且有额外的附加条件,导致大部分农业转移人口难以达到落户要求。部分大城市将积分落户政策与人才引进策略挂钩,在积分设定上明显倾向于择优落户。积分设定偏重学历、职称、年龄等指标,高学历、高技能人才较易落户,而合法稳定居所、就业年限、社保缴纳年限等指标的权重较低,使普通劳动者面临更多的隐性限制。高标准的积分落户实质上已转变为人才引进政策,对于大多数农业转移人口而言,达到这些城市的落户标准仍然十分困难。
  3.农村“三权”退出不畅
  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其初衷是为了促进农民“敢进城”,消除他们在城市落户的后顾之忧,提升落户意愿。然而,近年来随着土地价值的不断攀升以及国家各项土地补贴政策的实施,农民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显著增加。加之农民对于征地拆迁潜在利益的预期,使得农村户籍的吸引力日益增强,农民进城落户的意愿反而下降。目前,农业农村部在部分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和宅基地改革试点市县启动了农村“三权”自愿有偿退出试点。各试点地区尝试通过“三权”退出,推动土地资产整合和综合开发,期望将土地资产的增值收益用于缓解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然而,从试点的实际进展来看,农村“三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运行并不顺畅。其核心障碍在于退出资产的盘活利用与变现难度大,补偿资金筹集困难,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承担高昂的退出补偿费用。同时,地块分散导致规模化效应难以形成,极大限制了土地资产的流动性和增值潜力。因此,从当前的试点情况来看,农村“三权”退出机制难以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供足够的支撑。此外,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许多地区对农村“三权”退出或“土地换社保”的做法仍持谨慎态度,不敢采取此类措施。
  <!--[if !supportLists]-->(二)<!--[endif]-->主观阻碍
  1.农业转移人口缺少市民化所必需的“能力”
  一是农业转移人口的不稳定就业导致该群体无法在流入地形成人力资本的积累和社会阶层的流动。就业既是农业转移人口获得流入地户籍的主要方式,也是农业转移人口认知转变的主要途径。然而,近年来,农业转移人口“短工化”趋势愈发明显,这对该群体的市民化进程产生了阻碍,对作为就业主力军的青年农业转移人口影响最为突出。蔡昉的研究认为,16—24岁的青年就业人口人户分离比例高达60.5%。究其原因,从内部环境而言,随着劳务派遣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我国制造业“派遣式”“外包式”用工比例明显攀升,农业转移人口通过稳定就业推动市民化进程的困难进一步增大。从国际环境而言,外需走弱、订单不足,农业转移人口所面临的被裁员和失业的风险在逐步扩大。对于处于职业发展期的青年农业转移人口而言,频繁进入不同的工厂从事缺乏技术含量、简单重复的工作,丧失了在同一岗位或企业积攒资历的机会。“短工化”趋势使得农业转移人口无法得到传统制造业老员工“带教”式的学徒制培养,除了上岗之前接受简单培训之外,没有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进而限制了通过职业技能提升获得户籍的可能性。
  二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制度门槛依然较高,赋权不充分。以居住证为例,《居住证暂行条例》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并未对如“稳定就业”等重要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在政策落地过程中给予了各省份一定的自由度。人口流入数量较多的城市其政策门槛相对更高。因此,大量的农业转移人口无法达到居住证的申领条件,也就无法享受相应的赋权。同时,仅有14个省会城市允许持有居住证便可以享受本地居民医保,这也是居住证赋权不充分的重要体现。
  三是缺乏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引导与培训。当前,我国农业转移人口仍面临文化水平和人力资本较低的处境,而我国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普遍实行高门槛的积分落户制度,且申领规则和积分计算方式具有较高复杂性。因此,多数农业转移人口在阅读相应政策文本、理解积分制度、准备申请材料等方面遇到重重困难。在办理相应手续时,缺少必要的经验与引导。这些隐形“歧视”导致大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被卡在“最后一公里”。
  2.农业转移人口缺少市民化“意愿”
  一是青年农业转移人口难以形成对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不稳定就业所产生高频率的工作更换和高流动的迁移生涯,在很大程度上打乱了当前青年农业转移人口的生命进程,使其难以积累稳定的社会关系。传统雇佣模式中,个体会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和地点内集中开展劳动,人与人之间、人与组织之间发生着持续的联结。然而,在灵活就业和“短工化”趋势下,大量农业转移人口无法通过工作形成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网络。尤其是外卖员、快递员等物流类工作,其工作内容在社会交往意义上,充斥着大量的“零互动”或“瞬时互动”,虽然工作在城市,却无法融入进城市,导致对流入地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进而削弱自身的市民化意愿。
  二是中老年农业转移人口安土重迁思想根深蒂固。这一类农业转移人口倾向于在城市工作并积累一定的财富后,返回自己熟悉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网络中生活,而不是在城市中定居。他们对于“乡土社会”的深厚情感和对城市生活的陌生感、疏离感,使得他们在面对城市化的选择时,往往表现出犹豫,就地市民化意愿相对较低。这种心理和行为模式,不仅影响了他们个人的生活选择,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子孙后代在市民化过程中的决策。在众多农业转移人口选择“举家落户”的同时,也存在大量的“举家返乡”群体。
  三是市民化的收益和吸引力近年来逐步降低。随着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务农人口既可以在农村享受到更好的生活质量,也能保持城市资源的可及性,这也导致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意愿呈下降趋势,并且这一现象突出体现在城乡融合发展较好的县域。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显示,2021年农业转移人口愿意在居住地落户的比例仅为22.5%,较2019年下降5.3个百分点。
  <!--[if !supportLists]-->四、<!--[endif]-->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举措
  <!--[if !supportLists]-->(一)<!--[endif]-->客观层面的施策举措
  1.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实施新一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必须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归根结底在于消除基于户籍制度的权益供给差别。一是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针对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应全面落实取消落户限制要求;针对300万至500万人的城市,应全面放宽落户条件;针对500万人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应完善积分落户政策。二是因地制宜设计具体落户办法。各地在制定落户政策时应精简积分落户项目条款,降低学历、职称等人才指标的权重,提高社保缴纳年限、居住年限等稳定就业和居住指标的权重,促使稳定就业且有落户意愿的普通劳动者拥有更平等的落户机会。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作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点目标人群,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实现举家落户。三是加强户籍管理,建立健全全国公开统一的户籍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维护户籍的一元性,防止出现新的二元或多元户籍。
  2.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
  稳定就业是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安身立命的基础,是市民化的核心要素和关键前提。提升就业能力有助于拓宽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渠道,是推动其市民化和社会融入的重要途径。一是要加强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扩大针对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覆盖率,由企业和职业院校作为培训主体,建立由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培训体系。重点面向新生代农民工,推动职业院校向农业转移人口扩大招生规模,从根本上提升其人力资本水平。完善职业技能认定机制,提升高技能农民工的人才待遇,推动将职业等级纳入积分落户指标体系。二是要加强农业转移人口的劳动权益保障。消除户籍制度对就业选择的限制,确保农业转移人口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重点关注农业转移人口劳动时长、工作环境、劳务合同签订等问题,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作用。为农业转移人口及其随迁家属提供劳动权益保护服务和人文关怀,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中的身份认同与社会融入。
  4.发挥农村“三权”退出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支撑作用
  实施新一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应在保障进城农民土地权益的前提下,完善农村“三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强化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资金和用地支持。按照集体收益分配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顺序,逐步引导“三权”退出,统筹推进农村改革。首先,对于集体收益分配权,加大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力度,促使分配权变成股权,通过“权随人走”促进“三权”退出。其次,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健全承包地退出补偿机制,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设立退出周转资金池,畅通土地要素的城乡双向流动。第三,对于宅基地使用权,鼓励试点地区探索农业转移人口自愿以宅基地退出置换城镇住房、换取更高保障水平的社会保险以及货币化置换等多种模式。此外,“三权”退出过程应合理确定范围,设置必要的防火墙,守牢安全发展底线。重点解决农村退出资产的管理与开发,完善承包地、宅基地退出后的土地收储整理制度,搭建农村“三权”市场化交易平台。
  5.完善国家和区域层面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和土地激励政策
  进一步推动转移支付、要素配置等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挂钩,以“人钱”和“人地”挂钩机制激励地方政府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一方面,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扩大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的总体规模,缓解地方用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压力。以农业转移人口成功落户数或居住证发放数为依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向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数量更多的地区倾斜,从而激发城市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用地计划的制定过程中,应统筹考虑进城落户人口数量与城镇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合理调控年度建设用地总量,促进“人地挂钩、以人定地”。
  <!--[if !supportLists]-->(二)<!--[endif]-->主观层面的激励举措
  1.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能力”
  一是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就业的正规性和稳定性。无恒产者难有恒心。一方面,通过强化就业服务,不断完善城乡统筹就业政策,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另一方面,大规模多层次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从既有国际经验来看,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提升整体职业素养和人力资本水平。同时,大力支持和发展工人讲习所、工人教育协会等社会组织,拓展其在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培训方面的业务和能力,提升农业转移人口的专业素养和就业能力。这些举措能够有效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稳定性,使其拥有人力资本回报这一“恒产”,从而减轻农业转移人口生活压力,改善这一群体的社会流动和代际传递预期,进而使他们形成对人力资本积累和投资的“恒心”,构建“恒产”和“恒心”的良性循环。
  二是进一步改革现有体制机制,破除制度壁垒。浙江省公安厅资料显示,杭州于2023年全面放宽居住落户条件限制,取消杭州市城区积分落户名额限制,探索建立居住证与落户有效衔接机制。目前,宁波等地已率先试行居住证转户籍制度,配套政策包括放宽投靠落户条件、取消父母年龄限制、放宽子女条件、扩大亲属范围等。这一系列举措将直接加快一批“愿落不能落”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进程。
  三是开展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践引导。比如,开展居住证及落户政策的宣讲,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对政策的了解程度。开通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服务热线,对相关问题及时回应和解决。简化居住证申领流程和证明事项,帮助农业转移人口走完市民化手续的“最后一公里”。同时,培养农业转移人口的“代言人”。招募并发现一批各领域、各年龄段关心农业转移人口事务且已成功实现“身份转变”的个体,推动其参与农业转移人口急难愁盼问题的研讨和政策制定全过程,并以自身市民化过程为案例进行宣传,从而形成模范效应。
  2.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意愿”
  一是推动青年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交往和融合。相关研究发现,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融合指数越高,其在城市定居和落户的意愿越强烈。因此,对于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人混居的社区,应通过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参与社区治理等方式,提升农业转移人口的社区融合程度与社会交往范围。同时,对于农业转移人口相对集聚的社区,应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文化与娱乐活动,增强农业转移人口的归属感,防止在空间相对隔离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心理和身份认同上的隔离。
  二是降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机会成本。完善的、可持续的市民化,应当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退出机制考虑在内,充分体现中国式现代化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意涵。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通过实施农户承包经营权股份制改革等创新举措,消除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失地”的顾虑,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中的各项权益。同时,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在市民化进程受阻时,退回到农村仍有生产生活的条件。这要求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土地方面的“三权”(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不能与户籍简单挂钩,必须得到充分保障,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在城乡之间可进可退。
  三是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励机制。仿照目前的人才落户优惠政策,因地制宜,在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医疗保险、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逐步缩小未落户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之间的待遇差距。在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教育方面,通过整合公立和私立教育资源,灵活地将农业转移人口的子女纳入他们所在城市的义务教育体系,确保该群体能够获得相对同等的教育机会。此外,逐步扩大公立学校的招生名额,以提高随迁子女在公立学校就读的比例。在社会保障方面,取消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if !supportLists]-->五、<!--[endif]-->结语
  新一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将通过有效集聚各类要素,促进城镇发展与产业支撑、就业转移、人口集聚相统一,构建科学合理的城镇化格局,推动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通过新一轮城乡融合发展,以及以产兴城、以城聚人、以人兴业的行动路径,将会带来产业升级、人口集聚、城镇发展的多元城市生态未来图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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