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6日第六届职代会讨论通过)
宗旨、目的
第一条 馆工会爱心基金会是在馆领导的关心、重视下成立的,其宗旨是通过馆拨资金与会员缴纳的会费及临时募捐,帮助遭遇灾害、重大疾病所造成的困难的会员度过难关,激发全馆同志的同情心与互助友爱精神,促进会员健康,提高我馆的凝聚力。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二条 资金来源分馆拨与职工集资两部分,馆里每年拨5万元,参加基金会的职工每人每年交24元,一律纳入馆工会帐户统一管理。若由于不可抗力,爱心基金会停止工作,其结余的资金按馆划拨与职工缴交的比例返还。
第三条 所募集的资金入工会帐户,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资金积累至20万元以上后,超过部分每年提出50%作为全体会员开展交流、沟通健身活动的活动经费。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全馆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爱心基金会。职工可自愿选择于哪一年参加,参加后亦可退出。参加的职工需负起每年缴纳24元的义务,也有在遇到困难时向基金会管理小组提出困难补助申请的权利。
第五条 2003年度以后参加的职工(新入馆即入会的职工除外)其提出补助申请的时间应在其入会半年以后,否则不予受理。
第六条 会员连续缴交会费满15年的即成为永久会员。如果至退休时不满15年的,需缴足15年,即成为永久会员,永久会员不必缴费。永久会员退休后不愿享受会员权利的,可退回其交缴交总额的70%,非永久会员退会的,不退还其所缴会费。人事关系不在我馆的会员,不再享受爱心基金的支助。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馆工会爱心基金会管理小组由馆工会主席、馆财务科长及馆工会委员一名、馆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职工代表二名组成。其职责是:一、管理基金会基金;二、接受本馆遭遇灾难及疾病的会员同志提出的困难补助申请,了解该同志遭遇灾难及疾病的程度;三、研究决定对遭遇灾难及疾病会员的补助金额;四、负责将补助的意见和金额公示一周后,如无意见,方可发放。
补助对象
第八条 有如下具体困难的基金会成员可申请补助;一、遭遇天灾人祸,造成一段时间内生活困难的;二、自身、配偶和未婚子女生病长期住院或生病需动大手术的;三、会员死亡补助。
补助金额
第九条 每个会员终生享受最高金额3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 爱心基金发放标准:1、灾难及疾病的最高补助额2万元。1万以上由职代会讨论决定。2、疾病住院公费医疗自费部分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按50%补助;家庭成员疾病住院的自费部分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按10%补助、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按20%补助。3、灾难补助由爱心基金管理小组界定。超过1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由职代会讨论决定。4、会员死亡补助1000元。
申请补助程序
第十一条 由个人提出申请,基金管理小组调查审议并提出补助金额,馆务会核准。每年公布补助对象及调查报告、补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