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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0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当天,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南京图书馆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解读。
《条例》共6章49条,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紧紧围绕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能力,从健全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图书馆运行管理机制、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水平、加强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和监督等方面,总结提炼江苏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制定了一整套制度设计。
在健全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至少设立一个公共图书馆,乡镇(街道)可以根据实际因地制宜设立公共图书馆。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此外,《条例》明晰了公共图书馆业务指导关系,明确省、设区的市、县级公共图书馆职能。
在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水平方面,《条例》明确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最低开放时长,省级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七十小时,市级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六十四小时,县级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五十六小时,少年儿童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开设的少年儿童阅览区(室)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四十小时;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根据社会公众需求提供延时服务、错时服务和特定时间服务。《条例》还强化了公共图书馆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少年儿童群体的服务要求,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单独或以设置分馆的形式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条例》细化古籍保护工作要求,明确省级公共图书馆古籍保护中心应当统筹做好本省古籍保护的指导、协调工作;鼓励设区的市在市级公共图书馆成立古籍保护中心,做好本地区古籍保护工作。提出对不适宜提供原件阅览的珍贵、易损古籍等,可以通过缩微胶片、影印文献或者数字化产品等载体向社会公众提供阅览服务。同时,鼓励公共图书馆联合博物馆、档案馆、学校、科研机构等整合古籍资源,推进古籍活化利用。
《条例》有不少特色亮点,彰显了江苏公共文化服务的便捷性、智能化、先进性。例如,《条例》充分结合江苏实际,在多个章节明确信息技术的应用,促进公共图书馆跟上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规定了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收集整理的方式和范围,明确要求加强江苏文脉相关文献信息收集,有关条款细化了古籍保护工作要求;规定了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以及广泛开展社会合作,推进全民阅读;鼓励在新型公共文化阅读空间建设中,开发便捷多元的公益性阅读功能,要求公共图书馆资源和服务应当向下流动,通过总分馆建设,实现文献信息通借通还,数字资源共建共享。
文献来源:《图书馆报》